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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这里需要注意的核心命题:一是行为人或行为主体具有效果意思,二是该行为必须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包括已经由《侵权责任法》明文列举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也同样无需在宪法中宣示和列明一样,宪法中的概括性条款的规定和侵权法中等人身权益规定在功能上是相同的。有人就此提起宪法诉讼,要求宣告《人口普查法》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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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保护在大多数国家主要是通过判例确立(对于英美国家而言)或者说通过判例明确起来(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而言)的。具有深厚的历史基础和隐私权保护传统的英美法上对此的讨论无论从广度和深度来说都是首屈一指的,其资料也非常丰富翔实。[4]BVerwG, Urt. v. 20. 2. 1990, JZ 1991,471 (473).[5]《个人数据保护法》保护对象不针对法人,而仅包括自然人,如英国的《数据保护法》第1条,日本的《个人资讯保护法》第2条,德国的《联邦个人数据保护法》第3条第1款,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2条,澳门《个人数据保护法》第4条第1款,以及台湾地区的《个人资讯保护法》第2条中对个人资料的主体均限制为自然人。[38]此案例最先引入这一概念。我们已经认识到公开权在人格权中的特殊性,而认定为人格权,作为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一部分,既可以将其作为可以停止侵害的充分根据,又因为对人格权的侵害本来就经常会造成财产损失,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

这种声音可能来自于英美法学者,也可能来自大陆法的信奉者。大陆法系认识到这一点比较晚,法国渐渐把肖像权分为积极肖像权和消极肖像权。哈特和萨克斯说:当两个竞争性的目的都可能归结给制定法时,如果在检查了除立法史外的各种解释帮助以后,对如何选择仍令你踌躇不决,此时,观察立法史,看何种目的能更好地与之契合,再以之做出选择。

目的论的制定法解释理论发展出了不同于意图概念的目的概念,通过在某个更为抽象的层面去探究、建构制定法目的的方式,摆脱了传统意图论在追逐具体立法意图时所面临的诸多困境,并使司法机关得以通过解释来更新和发展制定法以应对那些新的或未曾预见的情境。以住宅一词为例,如果某统计员被要求统计社区的每一处住宅,他可以毫无困难地统计其中的大多数,但对于那些被用作住处、公寓、旅馆等的仓库是否应统计在内,他可能会踌躇难决。政策和原则经常是紧密相关的,因为各种目的而难以区分。但制定法的目的这一概念并不简单,{1}1377结合目的主义解释方法提出的背景及其发展的历史脉络,对目的概念的理解应当注意如下两个方面。

在一个组织化的社会中,规则与标准远不能构成法律设计的完整框架,在规则与标准背后,还有作为其理由而存在的政策与原则。法律运作的本质无非是将特定的经验场景置入事先规划好的一般理念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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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有关该案的案情及具体讨论可参见[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李长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第19-22页。其次,对于一些语词排列的典型形式在语言学上所允许的意义为何,词典往往所说甚少,此时参考解释准则是有益的,例如同类准则[12]等。弗瑞克称之为特别提及的政策。第三,促进立法机关在未来更好地起草法律[1]。

而大众解释和通常理解之类,则表明某种意义已经被广泛地接受和连贯地坚持,语词能够承载这一意义已经得到经验性的证明。纳丁认为,立法者肯定没有什么意图能与这些文字联系在一起,这些文字是由二三个人起草的,曾遭到不少人反对,而同意的多数中又有许多人可能或经常显而易见地对这些文字抱持不同的观念或看法,在任何真正意义上,立法者的意图都是无法发现的。二、目的主义解释的目的与制定法目的的归结(一)目的主义解释的目的为制定法归结目的是目的主义解释方法的首要步骤和最主要内容。在目的主义者看来,文字意义以组、群或域的方式存在,这既为立法以规制未来提供了工具,也是解释的必要性与可能性之所在。

在某种程度上,以符号来指称单一的经验场景是可能的,如专有名称、日期等就是如此。制定法是实现上述愿景的重要机制之一,对制定法的解释应建立在立法机构颁布法律以促进公共利益这一前提之上,而法院则在自身的制度能力范围之内经由解释来促进制定法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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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制定法解释。在制定法解释中,哈特和萨克斯同样为解释者设置了论证的负担,即归结给制定法的目的是否合理需要经过理性的证立,而证立的标准则是看其能否与作为整体的目的体系融贯。

另一方面,哈特和萨克斯使用了星系(constellations)一词来描述各目的间的关系。第二,维护法律的确定性和安定性。立法是理性人在理性地追求合理的目的,而司法机关则可以对目的予以理性的阐述,法律过程学派的目的主义解释方法正是建立在这样一种通过制定法来追逐公共政策和实践公共价值的目的论认知之上。2.作为与意图相区别之技术手段的目的另一方面,目的( purpose)这一概念的提出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回应对传统意图主义解释方法中意图(intention)概念的批判,因而目的和意图存在着很大区别[4]。传统的意义论和意图论各执一端,意义论主张解释就是说明文本的所言,意图论则倾向于不顾文本所言的限制去探究所含,而早期的目的论[9]及法律现实主义者所主张的目的取向的解释方法同样致力于让制定法的目的战胜文本[10]。经常可以通过解读制定法的文字来直接推导出法律显而易见的目的,而这种对文本的解读应是结构性的、整体性的而不是只检查孤立的文字。

意义论和意图论经常以这样一种方式结合在一起,即那些清楚的制定法文字被推定为是对立法者意图的最好表达。此时,我们要利用人类经验以模式不断重现的事实,抽取出它们的共同要素并发展出某个符号来表达那些拥有这些共同要素的场景模式。

2.哈特和萨克斯版本的目的主义要求解释不能逾越制定法文字所能够承载的意义范围强调了文本规约意义的重要性。{9}425而哈特和萨克斯同样认为一词一意是谬误,是语言学上的浪漫主义,世界上需要表达的思想总是多于用以表达它们的语言中的语词。

[5]内在立法史是指从法案提出到最终颁布这段时间内的立法史。杰克逊说,这个原则古老并深植于我们的法理学中,即惟有制定法的语言未曾留有任何可供合理选择的空间,否则,法院解释制定法的方式不应产生具有严重宪法问题的判决……在我们考虑某个刑事方面的制定法时,司法谦抑是特别有益的。

哈特和萨克斯说,某一制定法的目的不仅总是被看成包括某个直接的目的或一组相关的目的,而且包括关于该特定制定法如何方能楔入作为整体的法律体系中去的更为宏大和精致的目的,{1}1377不仅每一个特定的法律设计有其特定的目的,而且那个目的总是次要的,用来支持一个更为一般也因此更为根本的法律目的,关于特定制定法目的的疑虑要尽可能使之与更为一般的原则和政策相协调的方式来消除。例如,在United States v. Five Gambling Devices这一后来被弗瑞克称为体现法律过程学派目的论解释的经典例证中,法官杰克逊的意见集中体现了此点。庞德认为,现代制定法不应再被看成是漫不经心的随手产品,而是经过了专业人员长期而细致地研究,各委员会、议会和团体仔细而审慎地斟酌,聚焦了全部重要细节的公共舆论在传媒的讨论和提交立法委员会之前的听审等重要步骤。人类的相互依存及由此而形成的利益共同体构成了人类存在的基本条件,人类结成群体的目的在于保护和促进此种共同利益,法律是做一些事情,是一种目的性行动,是一种为解决社会生活基本问题的持续努力,{1}148这既是对法律本质属性的描述,也是对法律根本目的之强调。

因此,目的论的解释方法在面对帕尔默之类的疑难案件时仍然存在困境。词典的编纂者从来都不是一词一意这一谬论的受害者,一部完整的词典是关于语词事实上已经产生的意义的历史记录,词典的编纂者通过收集待定义语词的使用实例来汇编这一记录,而这些实例来自于那些具有良好声誉的写作者。

{1}1379此外,哈特和萨克斯承认为制定法确定和归结目的有时是十分复杂的工作,因此提出了一种可能的技术,即找出那些制定法能够确定无疑地适用的例证,每一个例证都将从不同的侧面反映出该制定法目的的某些方面,然后使用这些参照点来阐明制定法的一般目的[6]。他们唯一的依赖是把将要制定的新规则或标准建立在那些已经被法律接受的最为相关的政策和原则之上。

1.历史发展脉络中的制定法目的变迁赫顿案所体现出来的早期目的论解释方法是从制定法与普通法关系的视角来获得正当性证明的[3]。(二)制定法目的的归结1.立场预设与目的的建构不仅目的概念并不简单,而且确定并将其归结(attribution)于特定制定法的过程有时也显得十分复杂。

哈特和萨克斯认为,法院在经年累月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努力地辨别并阐明了许多社会关系的原则,它们代表着社会经验和智慧的升华。{1}93第三,哈特和萨克斯还认为,当偏离大到足以导致严重的权力合宪性问题时,特别提及政策有特别的力量。清楚陈述的既定政策作为美国制定法解释方法的目的主义(purposiv-ism)滥觞于英国赫顿案中的除弊规则,在美国早期司法实践中得以应用的一个重要案例是圣三一教会案。意图与目的的具体区别体现在这样一些方面:首先,意图是主观的,而目的更多是在某种客观意义上来使用的,不论立法者在主观上的所思所想为何,制定法的语言及其内在结构等往往能够体现出某种客观的目的,某种创制法律需要致力于完成的任务,这恰如法律过程学派的先驱法兰克福特所言,立法有一个目标,它致力于消除一些弊端,补充某种不足,实现政策的更迭或阐述政府的某一计划。

但这一方法对解决上述难题真的行之有效吗?它至少面临着这样几个方面的挑战:首先,立法者的具体意图究竟为何能够准确确定?一方面,意图可包括言说者并未有意提及的事物或场景,即某人会意欲某种他不曾意识到的具体后果,例如主人告诉仆人在他外出时照管房子,毫无疑问他希望仆人竭尽所能地扑灭因雷电引起的火灾,即使他实际上根本未曾想到过这一偶发事件。至二战前后,民主作为最好政体形式的理念已经牢固确立。

目的主义的制定法解释方法强调制定法目的的动态性,将论证与实践理性等因素引入解释的过程,是打破基础主义解释方法的第一次努力。而在制定法解释中,这些清楚陈述的政策事实上构成了解释的地平线,构成了解释共同体共享的背景性理解,它们既可战胜根据目的选择的语言学上允许的意义,也可以战胜立法者有意持有的实际意图。

事实上,意图论总是倾向于突破文本的拘束来发现并实现真实或想象的立法者意图,这种倾向在格赖斯的会话含义理论提出后获得了语用学上的基础。3.既然制定法文字所允许的规约意义构成了对解释者的限制,而解释又要根据目的来对意义作出取舍,则在具体的解释场合,如何确定系争语词在语言学上的意义范围就变得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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